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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1/7/2 23:0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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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

孝检一部刑诉〔2020〕330号

被告人宋**,男,汉族,初中文化。因涉嫌盗窃罪,于2020年9月1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因涉嫌犯有盗窃罪,经本院批准,于2020年9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。

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,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2020年1月5日,被告人宋某某为偿还债务,将自己的比亚迪F3轿车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**市**二手车行。2020年1月16日晚11时许,被告人宋某某在**市**世纪城东门附近,用备用钥匙将其已经出售的比亚迪F3轿车盗走。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涉案的比亚迪F3轿车价格为26650元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.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;

2.被害人吴某某、武某某的陈述;

3.报案材料、情况说明、照片、转账截图、二手车买卖协议、谅解书、前科劣迹调查表、户籍证明等书证;

4.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;

5.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等。

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对被告人宋某某从宽处理,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,并处罚金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此致

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

检察官助理:闫祖轩

2020年12月14日

附:

1.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;

2.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;

3.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壹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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